(一)申请专项资金的服务外包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从事服务外包产业所需的人员、技术设备和经营场所,完成对外贸易者备案登记手续;
2、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注册登记,且申请人才培训及国际资质认证的企业上年度离岸外包业务执行金额累计不低于10万美元或等额人民币;申请市场拓展支持的企业上年度离岸外包业务执行金额累计不低于5万美元或等额人民币;
3、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4、在进出口业务、财务、税收、外汇、海关、统计等管理方面无违法行为。
(二)申请专项资金的培训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1、经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认定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
2、申报的培训项目原则上为非盈利培训。
(三)申请资金的中介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地化的服务能力及资源,包括专业人员、设施、固定场所等,能为服务外包企业和政府提供相应的专业服务;
2、能为企业提供进入国际市场(国际化)的相关培训、搭建市场渠道和网络,国内外市场拓展的宣传策划、组织和实施,信息交流和业务协作的基础平台等服务。
3、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四、支持标准
(一)2009年8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期间,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按不超过核定人数给予企业每人3000元(人民币,下同)的定额培训支持。人数核定如下:
(1)上年度服务外包执行额在10-100万美元(含10万美元,下同),每家企业当年可获支持人数不超过100人。
(2)上年度服务外包执行额在100-500万美元,每家企业当年可获支持人数不超过200人。
(3)上年度服务外包执行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每家企业当年可获支持人数不超过300人。
对被录用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在原合同规定的一年期内,与其他服务外包企业或原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不再给予该人员的培训支持。
(二)2009年8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期间,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培训的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服务外包业务,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本市服务外包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