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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1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许昌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住建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许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配租、租金收取、后期管理及监督工作。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主城区和许昌新区。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政策性租赁住房。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建设、管理工作,对县(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税务、国资、民政、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市政府拥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负责申请对象的审核、配租、租金收取和后期管理工作。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产业集聚区、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负责申请对象的审核、配租、租金收取和后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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