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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十二)司法部门

  21、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助学培训费

  22、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费

  二、停止征收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农业部门

  1、国家转储粮调运检疫费

  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收费

  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停止征收后有关收费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降低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一)省级批准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在《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部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5〕45号、黔价费〔2006〕69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10%。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在《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8〕4号) 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10%。

  涉及企业的行政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的,按下限标准执收。

  四、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一) 城市规划放线收费

  五、取消部分地方政府及部门擅自设立的31项不合理、不合法收费项目

  (一)黔西南州

  1、黄金生产管理费

  2、渔业资源保护费

  3、道路旅客运输及驾驶员岗前安全培训管理费

  (二)六盘水市

  4、公务员离岗教育培训费

  5、医疗保险证工本费

  6、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

  7、医疗证工本费

  8、医疗保险IC卡每年年度审核费

  9、煤炭生产安全费

  10、旅店业工本费

  11、爆炸物品购运证费

  12、统计管理登记证工本费

  13、统计法汇编及填报说明工本费

  (三)铜仁地区

  14、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工本费

  15、劳动用工合同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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