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关于改革兴义市供水价格分类调整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通知
黔西南州物价局:
按照《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09〕33号)、《国家发改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以及《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与工业用电、用水同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125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兴义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改革兴义市供水价格分类,适当调整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兴义市现行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原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市政用水归并为非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总量的60%按2.4元/立方米执行,40%按3.2元/立方米执行。原对旅游星级宾馆(饭店)用水价格在规定价格基础上下浮10%的政策不再执行。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的具体分类按《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各类水价执行范围的批复》(黔价函〔2009〕29号)的有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