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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对贵阳市(含清镇市)管道煤气实行工商同价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对贵阳市(含清镇市)管道煤气实行工商同价的通知
(黔价格〔2010〕160号)


贵阳市物价局,贵州燃气(集团)公司,清镇市煤气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09〕33号)有关要求和资源价格改革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贵阳市管道煤气销售价格实行工商同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0月1日起,将贵阳市(含清镇市)管道煤气销售价格分类简化为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两类。原商业用气与工业及其他用气合并为非居民用气,执行原商业用气价格,即每立方米1.6元。

  二、贵州燃气(集团)公司、清镇市煤气公司要严格执行规定的价格,做好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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