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贵州中澳合作学校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价费[2010]190号)
贵阳市第一中学:
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
201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财<2010>2号)和《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同意贵州省贵阳市第一中学中外友好合作学校更名为贵州中澳合作学校的通知》(黔教法发<2006>316)等有关文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阳市第一中学与澳大利亚国际应用教育学会合作举办贵州中澳合作学校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学费标准
贵阳市第一中学与澳大利亚国际应用教育学会合作举办贵州中澳合作学校学费标准:6000元/每生每学期。
二、收费管理
(一)以上收费须坚持学生、家长自愿的原则,学校在学生进校前须与学生家长签定有关合同和协议,在征得学生家长的同意后,方可向学生收取费用。学校除向学生收取学费和向住校生收取住宿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学费、住宿费一律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二)收费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应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须对中澳合作学校独立建账。
(三)收到通知后,收费单位请即到贵阳市物价局、贵阳市财政局分别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财政票据领购手续,做到示证收费,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和文号)、计费单位、举报电话(12358)等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试行,试行期三年。试行期间,学校要注意收集相关情况,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反馈。试行期满后,由学校向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申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依据实际教育培养成本,按照国家教育收费政策重新核批。
《贵阳市物价局、贵阳市财政局、贵阳市教育局关于暂定贵阳市第一中学合作办学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筑价费<2005>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