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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等关于开展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秩序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纠风办、省法制办、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秩序工作的通知
(黔价费〔2010〕217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发改委、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政府纠风办、法制办、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的决定》(黔党发【2010】14号)及《贵州省开展环境建设年实施方案》,现将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秩序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秩序工作对于改善和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从践行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的决定》(黔党发【2010】14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秩序工作的重要性。要高度重视、针对新的形势、新的任务,进一步解放思想,精心组织,增强做好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秩序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促使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负担明显减轻。

  二、清理原则和工作目标

  凡未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一律予以取消;对不尽合理或者重复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要予以取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偏高的,要予以降低;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的,按下限标准执收;凡是有碍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的,将予以规范和取缔。通过进一步清理规范各地各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过高收费标准,纠正向企业摊派,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等行为,严肃查处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改善投资环境、优化发展环境,全力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三、工作范围和内容
  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秩序的范围是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下属单位、中央驻黔单位以及有隶属关系的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中介组织。

  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秩序的主要内容:擅自设立或越权批准收费项目、越权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擅自分解收费项目进行收费的;不使用专用票据收费的;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的;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不执行收费优惠或减免政策的;借助行政职权强制培训、强行要求入会并收取费用的;未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而收费、不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向企业摊派,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等行为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乱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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