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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由省级卫生、商务部门审批,其中设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的应征求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意见。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立经省级卫生、商务部门初审后上报卫生部、商务部审批,其中设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的应征求国家中医药局意见。其他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按照《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改善执业环境

  第八条 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和税收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药品价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格,用电、用水、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并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根据实际成本和市场供求自主定价,按规定报价格、卫生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按政府指导价予以结算。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合法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 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非公立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和民政部门应按程序将其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各地不得将投资主体性质作为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机构的审核条件。

  第十条 优化非公立医疗机构用人环境。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执业变更、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档案转接等手续。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受工作单位变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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