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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条 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配置社会资本。各地应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区域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公开辖区内拟调整和新增的医疗机构数量、类别、规模、地域等,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第三条 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非公立医疗机构申报的执业范围应与其具备的服务能力相适应,卫生部门负责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类别、诊疗科目、诊疗服务形式、床位等执业范围进行审核,对具备资质、符合申办条件的应及时发放相应许可,不得无故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

第二章 放宽准入范围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自主申请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等投资依法开办专科医院、综合性医院和特色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在农村、边远山区、民族地区等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地区举办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兴办具有世界或国内领先水平的综合或专科医疗机构。

  第五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社会资本以收购、兼并、托管、联合等形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疗机构改制重组。优先选择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在公立医院改制过程中,要按照严格透明的程序和估价标准对公立医院资产进行评估,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定改制单位职工安置办法并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条 鼓励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合作等形式在我省举办或参与举办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境外资本在我省举办医疗机构的股权比例限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资本在我省举办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

  第七条 简化并规范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卫生、民政、工商、商务、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依法登记、分类管理。各级卫生等部门应及时公开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审批程序、工作流程和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审批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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