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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办发[2011]27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有利于增加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有利于建立竞争机制,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重要意义,要抓紧清理和修改涉及非公立医疗机构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的文件;要加强政策解读,强化政策执行,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要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营造良好氛围。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细则
(省发展改革委 卫生厅 财政厅
商务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方向。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精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非公立医疗机构是我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纳入当地卫生发展规划,在制定和调整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合理规划和布局非公立医疗机构,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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