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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用爆炸物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型确定整车运输的基数。

  (二)民用爆炸物品零担运输服务成本除受运距、路况和运输量影响外,还受运输服务模式(服务内容)的影响,各地运输成本差距较大,省物价局制定下列作价原则:

  1、运输服务内容包括清退的运输服务最高收费标准为炸药1.8元/公斤、雷管0.2元/发、导爆索0.15元/米、塑料导爆管0.15元/米。

  2、运输服务内容只负责运输的最高收费标准为炸药1.0元/公斤、雷管0.15元/发、导爆索0.10元/米、塑料导爆管0.10元/米。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运输服务内容及单位运输成本、合理利润率(10%以下),在以上最高收费标准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明确具体服务内容。特殊情况的收费标准须经省物价局核准。

  (三)为减轻农民负担,促进新农村建设,对农民非经营性使用和农村扶贫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服务收费实行优惠政策:对农民非经营性使用和涉及一家一户的小型扶贫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运输服务收费标准下浮幅度不低于30%,对农村扶贫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运输服务收费标准下浮幅度不低于15%。

  三、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服务单位管理

  爆破作业单位和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不得转卖、转让和变相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开展爆破作业服务并收费的营业性作业单位须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根据当地爆破作业竞争、服务收费等情况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四、有关监管规定

  (一)各民用爆炸物品相关企业(含在我省销售产品的省外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民爆物品价格和收费政策,认真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要将销售价格、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监督电话12358等内容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挂牌公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开展营业性民用爆炸物品运输服务企业须持民用爆炸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运输车辆具有民用爆炸物品《道路运输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相关经营资质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办《贵州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做到示证收费、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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