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用爆炸物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的通知
(黔价费〔2010〕210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发改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局:
2008年根据《
价格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贵州省价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贵州省物价局、公安厅,原国防科工办下发了《关于规范民用爆炸物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费【2008】167号),促进了我省民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了消费者利益。根据试行情况,现将进一步规范民用爆炸物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用爆炸物品价格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实际销售价格(含在我省境内销售的省外企业)应报省物价局备案。
(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价格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服务收费的销售费率最高为29%。为减轻农民负担,促进新农村建设和交通建设,对农民非经营性使用、农村扶贫工程建设项目和交通建设项目的销售费率优惠6个百分点即最高按23%执行。销售企业作价公式为:
销售价格=出厂价格×(1+销售费率)+进货运杂费
出厂价格指销售企业从生产厂进货的价格,分公司销售总公司民爆物品时出厂价格按总公司从生产厂进货的价格计,进货运杂费指从生产厂到销售企业仓库的运费和装卸费,按实际发生计算。民爆物品销售价格必须按照当批民爆物品实际从生产厂进货的价格计出厂价格和进货运杂费,销售费率可下浮,但不得上浮。
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服务收费
(一)民用爆炸物品整车运输成本主要受运距的影响,运输服务收费最高标准为2.00元/吨·公里(含押运费用)。运输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等发生的收费,均由托运人负担,其费用由承运人按规定的标准代收代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