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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价费[2010]203号)


各市(州、地)、县物价局(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

  为巩固教育收费治理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 进一步完善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2009年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10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规范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黔价费<2009>28号),现结合发改价格〔2010〕161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一)取消黔价费<2009>28号文件中教辅资料费。学校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向学生收取。

  (二)服务性收费总的最高标准降为:小学60元/生.学期,初中70元/生.学期。具体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各市(州、地)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在省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分项目从严核定,并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学校须保证提供免费温开水,对自愿选择桶装矿泉水的学生,可收取桶装矿泉水饮水费。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实行多退少不补。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

  (四)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服务性收费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代收费按规定使用《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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