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黔价发电[2011]8号)
各市(州、地)物价局,安顺市发改委,各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发改局),中石化贵州分公司及各分(支)公司、中石油贵州分公司及各分公司: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1〕113号)的规定,现将我省提高成品油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4月7日零时起,我省90#汽油和0#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500元和400元,具体零售价格可由各零售经营企业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确定。其他非标准品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调整后各油品具体最高价格见附表。
二、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具体批发价格由购销双方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在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运杂费标准由省物价局另行下达,在未统一下达前,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严格控制成品油调价连锁反应。这次成品油调价后,铁路客货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价格一律不作上调。
成品油价格调整影响公路客运增加的成本支出,各地可以按油运价格联动机制要求,在企业消化一部分的基础上,采取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的方式适当疏导,要从严控制调价幅度。各地要加强对公路货运和水运价格的监测,防止不合理涨价。
各地要统筹考虑成品油、液化气等调价和市场物价变动因素,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四、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我省成品油市场供应的责任。要督促各分支机构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及时向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要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五、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各市、州、地物价局要在4月7日15时前将调价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报告省物价局(价格管理处),联系电话:0851-5255647(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