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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局贯彻中政委“四个一律”要求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利用职务便利或影响插手干预配偶、子女、亲友所涉案件,徇私枉法、情节较重的;

  (二)收受请托人财物,利用职权干扰有关部门执法办案,造成司法不公,贪赃枉法、影响较大的。

  第六条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停止执行职务:

  (一)接受罪犯、劳教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及亲属、请托人吃请、娱乐、旅游的,向罪犯、劳教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及亲属、请托人购买物品、借钱、借物的;

  (二)私自为罪犯、劳教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传递信件、提供钱物、通讯工具等违禁品,违反规定办理计分考核、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和变更、管理特岗犯及安排劳役、会见的;

  (三)利用罪犯、劳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为自己或他人提供劳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调离执法岗位:

  (一)殴打、体罚、虐待或者纵容他人殴打、体罚、虐待罪犯、劳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违反规定使用警戒具造成后果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罪犯、劳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保(所)外就医、监(所)外执行、假释、提前解教及减期、延期工作的;

  (三)索要或收受罪犯、劳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及亲属、请托人钱、物、有价证券的。

  第八条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清除出司法行政队伍:

  (一)利用职务便利或影响插手干预配偶、子女、亲友所涉案件,徇私枉法、情节较重的;

  (二)利用职权干扰有关部门执法办案,造成司法不公,贪赃枉法、影响较大的。

  第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停止执业:

  (一)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情节严重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情节严重的;

  (三)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情节严重的;

  (四)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权益,情节严重的。

  第十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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