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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局贯彻中政委“四个一律”要求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局贯彻中政委“四个一律”要求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司发监察[2011]1号)


市监狱管理局、上海政法学院、市劳教局、市社区矫正办及局属各单位,各区县司法局,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上海市司法局贯彻中政委“四个一律”要求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告市司法局。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贯彻中政委“四个一律”要求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政委“四个一律”的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规范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纪律规定,结合本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司法行政干部和相关人员,包括: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社工等人员。本市司法行政机关所属单位或临时借(聘)用、挂职锻炼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停止执行职务:

  (一)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吃请、娱乐、财物的;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有损机关形象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违反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纪律,情节较重的。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调离岗位:

  (一)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采取打招呼、批条子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牟利,干扰政法机关或其他部门依法办事、办案,影响公正执法的;

  (二)假借领导名义或利用机关影响,违反工作程序和组织原则干预有关部门执法办案,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指使、暗示或诱导有关人员向领导机关或领导同志写信、上访、送材料,干扰政法机关或其他部门依法办事、办案的。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清除出司法行政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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