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实行优待的通知
(哈政发〔201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为解决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的生活困难问题,市政府决定对市、区(暂不含呼兰、阿城2区)属企业退休的建国前老军人(以下简称建国前老军人)给予以下优待:
一、生活、医疗补助
(一)对建国前老军人按每人每月600元标准给予生活、医疗补助,由建国前老军人所在企业发放。
(二)经市、区有关部门认定关、停、并、转企业的建国前老军人生活、医疗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定期拨付到市总工会专用账户,由市总工会负责发放。
二、政治、生活待遇
(一)向建国前老军人发放《哈尔滨市企业退休的建国前老军人荣誉证》,作为其享受政治和生活待遇的凭证。
(二)建国前老军人凭《哈尔滨市企业退休的建国前老军人荣誉证》可免费进入市属公园,免费使用市属公厕;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公交民营车、轮渡船只;在政府举办的市、区属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挂号费和门诊诊查费,住院床费减免20%,辅助检查项目价格减免10%。
(三)各级医疗机构为建国前老军人专设门诊挂号窗口,给予优先就诊和住院。
三、住房优待
(一)建国前老军人家庭房屋拆迁,在制定补偿方案时,根据调查摸底的实际情况,确定照顾标准。
(二)对取得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者货币补贴资格的建国前老军人家庭,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取得货币补贴。
(三)已经取得廉租户资格的建国前老军人,可优先解决廉租住房,不需轮候。
四、供热优待
建国前老军人所住房屋在我市建成区(暂不含呼兰、阿城2区)内属集中供热且本人为产权人或承租人,在其应享受面积内的热费,有工作单位的,按个人承担10%、单位承担90%执行;没有工作单位的,纳入政府热费补贴范围,按民政定补优抚对象的热费补助标准办理;虽有工作单位但经市、区有关部门认定关、停、破产等企业确实无力为老军人支付热费的,持相关证明可比照无工作单位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