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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四)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为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进一步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司法部将在9月19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22日上午8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可在9月22日至28日登录司法部网站,在“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司法部组织专人汇总情况,整理意见,提交“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评阅依据。

  五、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应试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在本市报名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由应试人员在司法部网站自行查询考试成绩,并下载《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关于考试成绩合格应试人员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授予现场审核的具体时间、地点、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相关要求等有关事宜,将按照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要求,由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sk.justice. gov.cn)另行公告。

  凡在本市报名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人员,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选择享受放宽地方政策且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授予申请。

  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考试成绩合格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授予具体事宜,由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于2012年7月31日前,在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另行公告。

  六、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考试有关事项

  香港、澳门居民和台湾居民在本市报名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必须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若干规定》和《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若干规定》。

  凡符合报名条件,在本市报名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居民和台湾居民,必须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应先选择“内地”,报名省市必须选“上海市”。网上报名结束后,不予补报名。具体报名方式、报名时间、报名流程,考点考场安排、准考证及考试成绩通知书获取方式、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合格应试人员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授予方式等有关事宜,以上海市司法局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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