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区县安全监管局依法开展对瓶装工业气体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许可资质(危化证、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培训记录、应急预案等,特别是要结合《危险化学品仓库建设及储存安全规范》(DB11/755-2010)第6.3条的要求开展专项整治。发现问题要下达执法文书,要求限期整改,未整改的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4)各区县城管监察大队(分局)依职能积极配合辖区质监、安全监管和市政部门开展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于企业的违法行为,在区县市政市容委燃气部门技术认定的情况下予以立案查处。
各区县质监局(分局)要牵头组织本辖区市政、安监和城管部门,开展对瓶装气体气瓶充装和检验单位的联合检查,检查工作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做好信息沟通。
五、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1月至4月)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进一步提高做好瓶装气体充装和检验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召开专项会议,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二)全面推进阶段(5月至10月)
各部门按照要求,推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由市区两级质监部门牵头组织,采取专项检查和联合检查相结合、各区县监管部门安全检查和市级监管部门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协调沟通,发挥综合治理效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三)总结提高阶段(11月至12月)
分析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巩固专项治理工作成果,建立并完善瓶装气体气瓶充装和检验安全监管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提高瓶装气体气瓶充装和检验安全管理水平。
六、加强协调,强化信息沟通
(一)各区县市政、安监和城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现场检查工作,并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需要辖区质监部门查处的气瓶充装和检验单位非法违法问题及时反馈给质监部门。
(二)各区县质监局(分局)每月底前,将本辖区开展瓶装气体气瓶充装和检验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见附件)书面报送市局特设处,上报内容应包括辖区市政、安监和城管部门检查时发现的气瓶充装和检验单位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2011年12月10日前,将瓶装气体气瓶充装和检验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书面上报市局特设处。以上上报内容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市质监局定期组织市市政市容委和市安监局召开工作协调会,研究相关重点难点问题,共享专项治理工作信息。
七、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