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黔国税函〔2011〕19号)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税收优惠,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的发展,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同意,在总局未下发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意见之前,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有关鼓励类优惠政策规定以及《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所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的企业,仍暂执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待总局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意见下发后,按总局新规定调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