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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中心应经常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并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应定期组织或委托评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相关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学习和培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上海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推荐(自荐)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贴照片处)
工作单位 职 务 
身份证号 职 称 评定时间 
毕业学校 毕业时间 
学 历 所学专业 
现从事专业 从事时间         年
单位地址 电 话  邮编 
家庭地址 电 话 邮编 
手机 E-mail 
其他专业资格及评聘时间:
 
 
 
专业工作的主要经历:
 
 
 
取得的与专业有关的业绩和奖励(论文等成果):
 
 
 
 
 
负责或参与评审的项目:
 
 
 
本人的专业特长(以自己的熟悉程度,从高到低依次以序号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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