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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完成规定的工作底稿,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解答有关方面对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三)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私自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和信息;

  (四)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评审工作纪律,不收受被评审单位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培训。

  (六)市财政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和评审中心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对评审专家的私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章 评审专家的使用

  第二十条 评审中心自行评审或联合评审需要聘请专家的,采取按专业类型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评审中心对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应按照参加评审项目的数量和工作时间,参照本市相关业务的报酬标准支付一定的专家评审费。

  第二十一条 受评审中心委托评审的机构(以下简称:受托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需要聘请专家的,应向评审中心提出需求,在评审中心监督下按专业类型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特殊情况下,经受托评审机构要求,也可以通过评审中心从专家库中按专业类型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选取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开展评审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专家的,评审中心应配合做好选取工作。

  第二十三条 每次选取所需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情况选取必要的候补评审专家,并按先后顺序排列递补。所选专家应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作出接受与否的回复。凡已表示接受通知的专家,除因特殊原因事先请假外,应按时参加有关评审工作。评审专家选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当场记录备案,以备后查。

  第二十四条 遇有特殊需要,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市财政局和评审中心按有关规定确定评审专家人选,但应当及时办理专家登记、入库手续。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未主动提出回避的,市财政局、评审中心及受托评审机构可以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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