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并接受市财政局及评审中心的监督管理;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六)市财政局及评审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均可向市财政局自我推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推荐。自荐或推荐时应填写《上海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推荐(自荐)表》,并交验以下材料:
(一)个人文化及专业简历;
(二)文化及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出具的评荐意见。
第七条 市财政局委托评审中心接受推荐(自荐)材料并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并登记的专家,即加入专家库,获得评审专家资格。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适时颁发《上海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聘书》。
第八条 市财政局应当对所聘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用。
评审专家资格复审工作授权评审中心实施。复审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能够继续满足评审工作要求;
(二)是否熟悉和掌握相关领域的新政策、新规定,并按照专家管理要求参加必要的培训;
(三)是否在已参加的评审工作中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五)市财政局及评审中心认为应当复审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市财政局应当对评审专家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评审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条 对经复审或考核不再胜任评审工作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市财政局及评审中心可以随时办理取消资格和解除聘用手续。
第十一条 对在评审工作中违反有关评审纪律的,如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故意损害项目单位的正当权益、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廉洁自律规定、违反规定向他人透露有关评审项目情况和其他应予保密的信息、以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形象的活动等,经查实一律取消专家资格,收回所发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