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财预[2011]52号)
各预算主管部门、各预算单位,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中心:
为加强对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聘请、管理及执业行为,提高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质量,现将《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聘请、管理及执业行为,提高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质量,依据《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预〔2010〕1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并加入上海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评审专家资格由市财政局委托上海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管理,采取公开征集、单位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审核确定。市财政局负责对评审专家进行综合管理,并建立专家库。评审中心根据市财政局的授权负责本市评审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市财政局和评审中心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第二章 评审专家资格管理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开展评审等工作中,能遵守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的行为准则;
(二)具备一定的学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能胜任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