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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


  (一)组织开展有关野生动物物种资源调查,制定防范措施;

  (二)设置警示牌,发放宣传手册,利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保护、防护知识;

  (三)组织开展有关野生动物生物习性、防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工作;

  (四)研究并综合运用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损害的技术、措施,有计划地捕猎野猪等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六条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予以补偿:

  (一)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区域内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较大损毁的;

  (三)对圈养的家禽家畜造成较重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不予补偿:

  (一)主动攻击或者故意伤害野生动物,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挑逗野生动物,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非法狩猎,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区域外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损毁的;

  (五)非圈养的家禽家畜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驯养繁殖、运输的野生动物逃逸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驯养、运输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要求人身伤害补偿或者财产损失补偿的,应当在抢救、治疗结束后30日内或者自遭受财产损失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补偿申请。

  补偿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住址;单位申请的,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和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损害事实、要求和理由。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一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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