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双退”安置办公室2011年中央驻皖和省属垂直管理单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及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11〕3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双退”安置办公室《2011年中央驻皖和省属垂直管理单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及安置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2011年中央驻皖和省属垂直管理单位城镇
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及安置工作意见
省“双退”安置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3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军区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皖政〔2010〕96号)精神,经与有关中央驻皖和省属垂直管理单位协商,拟定2011年中央驻皖和省属垂直管理单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并就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置计划
2011年度,省国税局等中央驻皖和省属垂直管理单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见附表。未列入本计划表的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地税局、省银监局、省农信社、省盐业总公司、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合肥海关、省地矿局以及其他垂直管理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根据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市、县(市、区)政府按照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皖政〔2003〕11号)确定的比例直接下达。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同时将安置计划和落实情况报省“双退”安置办公室。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承担安置任务。对已由省统一下达安置计划的中央驻皖和省属垂直管理单位,各地不得另行下达安置任务;未经省“双退”安置部门同意,各地不得直接开具介绍信将其系统内职工子女退役士兵安置到父母所在单位。
二、安置办法
2011年中央驻皖和省属垂直管理单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继续采取安排就业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相结合的办法予以落实。
省国税局、省电力公司、省邮政公司、省新华发行集团等单位承担的安置任务,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实行统一考试考核的办法,择优录用。具体考试方法、录取人数和有偿转移的计划,由各单位与省“双退”安置办公室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