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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经过供水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性审查。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供水单位应当参与。验收合格的,方可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方案及其变更,应当及时向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正式供水前向供水单位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签订移交协议。移交协议应当向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费用,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并在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中明确。
  第九条 已经建成的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需要改造的,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水等相关部门编制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改造移交后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费用承担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的规定和协议对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物业服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供水单位抢修维护。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者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建立水质检测和公示制度,定期进行水质检测,每半年至少一次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次供水管理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净水剂、消毒剂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清洗、消毒后的二次供水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检验结果应当向当地居民公示。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清洗、消毒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掌握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和清洗、消毒的操作规程及日常卫生管理要求;
  (二)清洗、消毒人员未患有传染病、皮肤病或者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并通过每年的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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