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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1]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苏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对超过城乡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要求的建筑物,在入户前再次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向用户提供用水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管网、水箱(塔)、贮水池、水泵、电机、电控装置、阀门等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供水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供水主管部门的指导。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住建、价格、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由市供水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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