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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企业中稳步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


  五、企业和职工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提取储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强化住房公积金的征稽和催缴力度,对应建未建、应缴少缴的企业下达执法通知,限期整改。对逾期不办理缴存登记的,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办理,给予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七、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优先偿还其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缴存责任主体,方能办理、合并、改制、破产等有关事项。

  八、各企业单位要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建制工作,加强领导、专题研究,确定专人负责,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主动参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良好氛围。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和工商、劳动、税务等部门建立沟通机制,及时掌握新设企业单位名称与现有企事业单位名称变更、注销、用工等信息。

  各级工会要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认真做好工会参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的通知》(总工发〔2002〕16号)精神,把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作为工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同实行厂务公开有机的结合起来,进一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按照国家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的通知》(建保〔2008〕33号)精神,在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应要求单位提供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受理部门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年检、变更或注销其机构代码证书时,应要求单位提供公积金管理机构年检有效的《住房公积金年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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