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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

  (十一)积极开展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将职业技能鉴定作为检验培训效果的主要方式,加快建立职业培训结业与技能鉴定同步实施制度,凡享受政府职业培训补贴并符合条件的,在培训结业时均应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指导企业结合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岗位要求,开展企业内部职业技能评价工作。积极推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专业技术职称制度相融通、与企业人事管理制度相结合,充分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在员工培训、考核、定岗、专业晋升、薪酬确定中的引导和激励作用。鼓励和支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城乡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鉴定。从2011年起,自治区扶贫“雨露工程”培训中要有10%以上比例的中级工培训,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要有15%以上比例的中级工培训。

  (十二)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进一步健全完善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制度,推进职业技能竞赛常态化、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积极开展全区性职业技能竞赛。鼓励各地区、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广泛开展技能竞赛、技术比武、岗位练兵等活动,丰富完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内容,充分发挥技能竞赛在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选拔中的作用。

  四、强化措施,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

  (十三)强化职业院校社会培训功能。依托现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整合培训资源,发挥自治区职业教育园区基础作用,推进地级市综合性实验实训基地建设,提高职业培训能力。推进国家和自治区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分层次建设以骨干专业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大力提升高素质技能人才培养能力。支持各类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充分利用师资、场地、设施设备等有利条件,举办与自身优势专业相关的职业培训。优化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鼓励校企集约化办学,全面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订单培训、定岗培训、定向培训、顶岗实习的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实现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与岗位技能需求对接。

  (十四)提升民办培训机构办学水平。各地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办职业培训,严格按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设备、场地等基本条件评估审核,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就业服务、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面与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同等对待。依法加强对招生、收费、培训、就业等环节的服务指导与日常监管,进一步提高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质量,促进其健康发展。完善培训机构退出机制,对培训合格率低于50%,或违反培训要求、缩减培训时间、虚报冒领培训补贴、学生严重流失、发生安全事故的培训机构,由其资格许可部门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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