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借款人或第三方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借款人或第三方应为全体专利权人。
第十八条 专利权质押合同经质押登记后,借款人应及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报备,并将出质的专利证书移交贷款人,但专利权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专利权质押合同及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发放和支付质押贷款手续,并妥善保管借款人移交的专利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资金贷后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要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公告,注意专利权市场流动行情,准确把握影响出质专利权的市场价值因素,质押专利权价值减少时,质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质押财产的价值,或者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或收回相应贷款,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二十二条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按相关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专利权借款人和贷款人应重新修订专利权质押合同及借款合同。
第二十三条 质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借款人和贷款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持有关材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专利权质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质押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或发生可实现质权的情况,贷款人可依法处置质押的专利权,并就处置所得优先受偿。处置所得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对不足部分金额有权向借款人追偿。贷款人在依法处置质押的专利权前,可就处置专利权可能涉及的问题向当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咨询或征求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应积极培育专利权交易市场、价值评估机构,为贷款人、借款人提供专利权管理政策咨询、信息查询等便捷服务,根据本《管理办法》与当地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一起做好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