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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省知识产权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省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和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受理与审批:贷款人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自身审批流程和审查标准,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同时应重点审查专利权是否真实有效、借款人信用记录、借款人是否有权将该专利权进行质押、借款人是否有重复质押的情况及专利权的市场价值。必要时,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专利登记薄及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借款人和贷款人可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具有审查资格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征询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意见。具有审查资格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要求,就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具有审查资格的当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后,可根据该意见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及专利权质押合同,明确质押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质押登记:双方当事人按相关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授权的省级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并将质押登记结果报贷款银行所在地具有审查资格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专利权质押合同格式文本由贷款人负责提供。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应遵循自愿、公平、公正、诚信、合法原则。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贷款人以及代理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

  (二)被担保债权的金额、利率、资金用途、种类;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件数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和颁证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六)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七)对质押前被质押专利实施许可情况的说明,以及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实施许可的确定;

  (八)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

  (九)出现专利纠纷时借款人的责任;

  (十)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

  (十一)违约及索赔,争议的解决方法,质押期满债务的清偿方式;

  (十二)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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