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专利权的质押期限不得超过该专利权有效期限。在贷款有效期内,借款人有维护专利权有效的义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
(一)借款人或第三方非专利文件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非全体专利权人;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已经终止的;
(三)假冒专利的;
(四)专利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五)存在专利纠纷的;
(六)质押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限的;
(七)专利权已质押的;
(八)其他不具备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情形。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借贷双方可把专利权价值评估结果作为主要的参考依据,由贷款人、借款人按专利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协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专利权评估价值的50%。专利权价值评估可由贷款人或借款人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十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和质押专利权有效期由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贷款人在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时,充分了解专利权质押贷款可能存在的风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利率规定,合理确定每笔专利权质押贷款利率,并在合同中载明。
第四章 贷款申办程序
第十二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需要以专利权出质向贷款人借款,应当向贷款人直接申请。同时,需向贷款人提交下列资料: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二)拟出质的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三)证明专利权有效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
(四)法人客户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贷款卡及复印件、当地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记录,自然人客户提交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五)以第三方合法享有的专利权出质的,应出具第三方认可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