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专利系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目前仍有效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质押贷款系指借款人以其或第三方合法享有的专利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人民币、外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合法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自然人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信用记录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
(二)企业、事业单位等经济组织
1.持有经过人民银行年审的《贷款卡》;
2.有较为规范的财务制度,且愿意接受贷款人的财务指导和监督,相关财务指标符合授信的要求;
3.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借款应经《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力机构的授权或决议;
4.信用记录良好,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
第六条 贷款用途:借款人以专利权出质取得的信贷资金,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用于质押贷款的专利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证书的有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专利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内,并按时缴纳年费;
(三)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的专利权应符合国家安全与保密部门的相关规定;
(四)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2年或以上,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