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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协调解决群众投诉环境污染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2.大气污染扰民投诉。

  (1)餐饮、加工、维修等产生的油烟、废气、异味污染扰民投诉。

  主城区、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内,凡在有符合要求的公共烟道的综合楼和住宅楼内新建(含扩建、改建,且有工商执照,简称新建项目)的餐饮、加工、维修项目因产生油烟、废气、异味污染造成群众投诉的,由环保部门牵头办理。有公共烟道没有办理工商执照的、没有公共烟道或公共烟道不能满足排放要求的,由工商部门或第一审批部门牵头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调机制的规定办理。对在违法(乱搭乱建)建筑内从事餐饮、加工、维修项目的,由规划部门负责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属于占道经营的由市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牵头办理。

  凡在2007年9月1日前建成的餐饮、加工、维修项目,之后更换了法人、增加了经营面积、扩大了经营范围或改变了经营类别的,按新建项目办理。在2007年9月1日前建成的餐饮、加工、维修项目引起的群众投诉由环保部门牵头办理。

  (2)不明气体污染扰民投诉。

  对不明气体污染扰民的群众投诉,由环保部门、市政部门等共同进行排查。属于工业企业造成的,由环保部门办理;属于市政排污管网、市政设施和建成区内人为焚烧等造成的,由市政部门办理;属于畜禽养殖造成的,由农业部门或市政部门办理。暂时未查明情况的,经环保部门与有关部门会商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负责将处理情况回复投诉人和移送单位,并在网络等媒体上公示。

  四、联防联控协调机制

  (一)群众满意度测评制度。

  解决环境污染投诉问题群众满意度实行适时回访、每月分析、双月通报、半年评估、年度考核制度。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或投诉人诉求不合理等原因导致不满意的,不纳入满意度计算。

  (二)信息报送与通报制度。

  建立解决群众环境污染投诉问题每月信息书面报送与通报制度,重大紧急问题及时通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于每月7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上月群众投诉信息,市环保局每两月向新闻媒体作一次情况通报。信息报送和情况通报的内容包括:一是接诉率、移送率、受理率、办案率(办理时限、公开情况、回复回访情况、督办情况)、结案率、满意率的情况;二是重点、难点投诉问题的解决情况。

  (三)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重庆市协调解决群众投诉环境污染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成员及联络人员名单见附件1),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群众环境污染投诉热点难点问题,如遇重大紧急问题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环保局,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安排、编发会议纪要,督促检查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挂牌督办制度。

  对群众反映强烈、屡查屡犯或久拖不决、社会危害严重的环境投诉热点难点问题建立挂牌督办制度。挂牌督办案件可由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并在有关新闻媒体公布。

  挂牌督办案件应明确以下内容:挂牌对象、挂牌原因、整治要求、完成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定期公布整治情况。挂牌督办责任单位完成挂牌督办任务并经有资质的技术评估单位评审通过后,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摘牌申请,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现场核查合格后报联席会议审定,确定摘牌后在有关新闻媒体公布。

  (五)分析评估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每月对环境污染群众投诉及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梳理热点难点问题,找出其行业、地域和时间分布规律,总结办理工作经验和不足,提出下一步工作思路和措施,形成书面分析材料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每两月对各单位报送的分析材料进行评估,并向联席会议报告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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