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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协调解决群众投诉环境污染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现场公告。工程或项目业主是消除、减少污染扰民的责任主体,负责可能对周边大气和声环境造成污染的批准工程或项目提前1日在现场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可能造成污染扰民的原因、作业时段、作业点、使用设备的种类、数量及影响范围;采取的减少污染扰民的具体措施、有关承诺。

  (三)沟通协调。牵头单位可组织有关部门、工程或项目业主,采用座谈、电话、信函等方式与投诉人或附近居民代表进行协调沟通。

  工程或项目业主、有关单位应主动与周边居民进行沟通,通报工程或项目运行、进展情况,已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有关承诺的履行情况等,充分听取群众合理意愿和诉求,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采取措施控制和减轻污染,取得投诉人和周边居民的理解和支持。

  牵头单位在沟通协调中应充分听取群众合理意愿、工程或项目存在的困难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协调各方,达成共识。对一时不能达成共识的,应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引导投诉群众和工程或项目业主及所属管理部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四)源头预防与疏导。

  1.噪声污染扰民投诉。

  (1)施工噪声污染扰民投诉。属于市重点工程施工产生噪声引起的群众投诉,由市重点办牵头进行提前公示、沟通协调与疏导,做好周边群众的解释工作,取得周边群众的谅解。市重点工程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因与市重点办公示内容不一致而引起噪声污染扰民的,由市重点办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虽与公示内容一致但仍存在噪声扰民的,由市重点办采取调整公示内容,督促施工单位调整作业时段、采取降噪措施等有效方法减少或消除噪声扰民。因交通管制原因致使市重点工程不得不进行夜间施工,导致噪声污染扰民的,应由市重点办会同施工单位与公安交管部门沟通协调,尽可能减少夜间施工频次。

  属于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程,按照项目性质由有关部门发布建设公告,督促施工单位采取科学合理施工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并在受影响的社区内和施工场所予以公示夜间施工情况,做好周边群众的沟通协调和解释工作,取得周边群众的谅解。

  其他一般性质的建筑施工工程若因特殊工艺需要夜间连续施工或可预见的夜间抢修抢险作业,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特殊工艺需要的必要性、工程量、采用的机具、时段进行审查,或对可预见的夜间抢修抢险作业出具认定证明,并与环保部门共同督促施工单位提前进行公示、做好周边群众的协调沟通与解释工作,取得周边群众的谅解。

  对不可预见的夜间抢修、抢险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在发生险情的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3日内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证明。对抢修、抢险作业施工过程中可能造成噪声扰民的,应同时向环保部门报告,共同做好周边群众的协调沟通与解释工作,取得周边群众的谅解。

  (2)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扰民投诉。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分为固定声源噪声和非固定声源噪声。固定声源噪声是指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固定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非固定声源噪声是指使用高音喇叭或高音响器材等产生的噪声。

  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因固定声源噪声或振动引发的群众投诉由环保部门进行处理。

  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因非固定声源引起的噪声或振动污染扰民群众投诉由第一审批部门或文化执法、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3)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扰民投诉。社会生活噪声是指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因人为活动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主要包括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和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或高音响器材产生的噪声,在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进行娱乐、集会等产生的噪声,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装修以及进行家庭娱乐、悼念等产生的噪声和其他社会生活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引发的群众投诉由公安部门牵头进行依法查处、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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