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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远郊区县城旧居住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远郊区县城旧居住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渝办〔2011〕26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深入开展旧居住小区综合整治,是市委、市政府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改造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民生工程。为切实改善远郊区县(自治县)城市(以下简称远郊区县城)环境,提升群众居住品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远郊区县城旧居住小区综合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原则,按照“完善基本功能、配套基础设施、美化居住环境、规范小区管理、提升小区品质”的要求,2011年远郊区县(自治县)计划完成66个旧居住小区综合整治。今年6月底前,各远郊区县(自治县)至少要完成1个居住小区综合整治任务,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对临主干道的居住小区全面实施综合整治。通过实施综合整治,切实改善远郊区县城旧居住小区环境,进一步提升区县城形象,让广大市民共享城市建设发展成果。

  二、整治内容

  (一)房屋整治。对外墙墙面进行整修改造,统一规范外窗、雨棚、防盗网、空调室外机、晾衣架等附属设施。对临街房屋,要参照主城区主干道环境综合改造的要求和标准,体现巴渝特色。拆除屋顶乱搭乱建,修缮渗漏屋面,屋面可进行“平改坡”。更新楼道等公共空间墙地面、栏杆扶手,规整强弱电线路,有条件的可设置单元防护门。

  (二)环境整治。通过补绿、扩绿、边坡绿化等形式增加居住小区绿化面积,有条件的可补种大树及新增小品建筑、雕塑、水景等,提升景观档次。翻修改造损坏的人行道、车行道,改善道路照明。对居住小区周边占道经营、乱搭乱建、乱停乱放等进行清理,拆除违法建筑。对居住小区围墙进行透空透绿改造,归整架空线缆,清理户外广告,规范店招店牌。

  (三)设施完善。整治更新供水、供电、燃气等设施设备,封闭垃圾道,改造和完善排污、环卫等设施,完善消防设施,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消除安全隐患。建设居民文化宣传栏、文化墙。增加居民健身、休闲场所等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可建设小区公共活动室。

  三、进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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