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进一步完善诫勉谈话和函询、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谈话提醒等制度。在落实《关于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基础上,按照要求,及时把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加强对配偶子女已移居国(境)外公职人员的管理。
(十)加强统计系统腐败风险防范机制建设。认真查找在统计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容易发生腐败行为的风险点,针对权力运行中的风险和监督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防控措施,实现对预防腐败工作的科学管理。协调和会同省地调队、核算处、咨询中心,加大对管理重点和社会热点问题的调研,研究制定有关制度规定,加强制度防范。
四、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
(十一)认真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切实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检查。重点抓好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和函询等制度落实。重点检查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廉洁自律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促进领导干部秉公用权、廉洁从政。
(十二)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强化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摆上重要位置,纳入重要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以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等形式,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坚持半年和年终廉政建设考核制度,规范考核形式,完善考核办法和程序。把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直接挂钩。做到履行责任有规范、检查考核有标准、责任追究有依据。
(十三)加强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及重大统计调查活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严厉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前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制度,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加强财政资金监管。
(十四)认真执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就业、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违反规定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严禁用公款或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邀请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