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做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沪地税货〔2011〕21号)
各区县税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国发[2009]36号)及《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11号)文件的精神,2011年4月12日,《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经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
三十八条规定:税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落实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等,依法给予税收减免优惠。为了切实贯彻
《条例》及落实有关税收政策,现就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做好税收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宣传贯彻
《条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本市的一部重要地方法规,是今后规范和指导中小企业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深入宣传贯彻
《条例》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推进本市“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服务的客观需要,是落实“抓大扶小、两头并举”方针,营造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实现本市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加强中小企业工作依法行政,加强指导,注重服务,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举措。中小企业占全市企业户数90%以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利于推进本市经济整体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