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按照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孤儿成年后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场地安排、小额贷款担保及贴息、创业服务和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扶持。
三、加强儿童福利机构、队伍等建设
(一)完善本市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规划。“十二五”期间,各区县要将儿童福利机构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符合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规范的设施。100万人口以上的区县应当建设独立的儿童福利机构;100万人口以下的区县可依托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设施,有条件的应独立设置,并根据实际需要,为其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同时完善儿童福利机构救护、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功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维修改造、设备购置以及日常运行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
(二)加强儿童福利专业队伍建设。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形式,充实工作力量;加大社工、特殊教育、康复等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的力度,提升儿童福利机构专业化水平。将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儿童福利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中的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积极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支持开发孤残儿童护理员教材和设置孤残儿童护理专业,全面提升本市儿童福利服务水平。
(三)充分发挥社会福利中心指导作用。委托市社会福利中心为孤儿建档造册、对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对监护人进行指导和培训,代理孤儿权益的相关事务,指导区县落实孤儿最低养育、教育、医疗康复、就业、住房保障等相关优惠政策,为孤儿成长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建设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社区一门式受理,及时掌握孤儿的基本信息和动态信息,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本市孤儿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