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高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散居孤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起付线减免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资金解决;参加少儿住院互助基金费用,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散居孤儿因病出现支付困难的,参照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可以直接给予医疗救助,不再核定其监护人家庭实际经济收入。机构抚养孤儿参保及医疗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区县和社会慈善组织可以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机构抚养孤儿的常见病治疗、日常保健和康复,由院内设医疗机构负责,急、危、重症由市级定点医院救治。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
(三)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切实维护孤儿接受教育的权利,将孤儿全面纳入各教育阶段的资助范围。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当地政府按照对经济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实施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要求予以资助;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实施补助生活费和补助服务性代办性收费;对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阶段的孤儿,纳入各级政府对困难学生的资助范围,享受政府制定的同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对本科及以上教育阶段的孤儿,确有困难的可以继续给予资助,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按照就近、便捷的原则,根据孤儿残疾程度进行分类安置。轻度智力残疾孤儿,安排在普通幼儿园、中小学随班就读;中、重度智力残疾以及盲、聋哑、多重残疾的孤儿,安排在特殊学校、特教班就读。符合条件的残疾孤儿还可以享受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训练和“扶残助学春雨行动”所规定的补贴政策。要建立孤儿入学教育的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孤儿得到优先安排。
(四)加强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依法维护孤儿的住房合法权益。对城市孤儿及抚养家庭、或孤儿成年后,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或区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行机构优先受理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审核审批手续,落实相应的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实行应保尽保;对农村孤儿及抚养家庭经济困难且居住住房系危房,或者孤儿成年后无自住房的,所在村委会和乡镇政府要主动关心、帮助,按照《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所在区县政府的相关规定,将孤儿住房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并组织村民和当地社会力量帮助其改造或新建。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机构养育孤儿成年后回归社会安置的,计划安置地住房保障部门要优先将他们纳入住房保障范围,落实相应的住房保障政策,确保孤儿有房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