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价局关于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汕价〔2011〕107号)
市各有关经营单位,龙湖、金平区物价局,濠江区发展规划局: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9〕236号)和《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通知》(汕价〔2011〕106号)规定,现就汕头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所以及设在城市郊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含简易盖顶停车场,下同)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可以对服务对象实行免费停车保管;实行收费的,按规定政府指导价标准(附件1)执行。确需通过收费手段调节机动车辆停放的,改变计费方式的,由经营者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单独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二)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所及共用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按规定政府指导价标准(附件2)执行。
(三)城市郊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规定政府指导价标准(附件1)执行。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经营者可以在规定政府指导价标准内向下浮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路内人工停车场和自动收费停车设施、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以及设在城市市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一)汕头机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按照市物价局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执行(附件3)。
(二)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等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按现行标准执行(附件4)。
(三)路内人工停车场和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停车费由市物价局统一制定。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按照市物价局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执行(附件5)。
(四)城市市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附件1),不得浮动。对个别处于商业中心地带、交通和车辆停放压力大的停车场,确需通过收费手段调节机动车辆停放的,改变计费方式的,由经营者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单独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