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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通知

  (一)汕头机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按照市物价局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执行。
  (二)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等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按市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路内人工停车场和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停车费由市物价局统一制定。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按照市物价局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执行。
  (四)城市市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不得浮动。对个别处于商业中心地带、交通和车辆停放压力大的停车场,确需通过收费手段调节机动车辆停放的,改变计费方式的,由经营者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单独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五)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根据具体投资情况,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
  五、机动车辆因交通违法、肇事或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等执法机关拖曳扣押至经批准合法的指定停车场产生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六、医院、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影剧院、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益服务单位对服务对象开放的内设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市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七、因集会、庆典、重大节日、举办展览,大型公益、商务活动等临时性设置停车场所,实行政府定价。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
  (一)进入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区共用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
  (二)进入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口岸等配套停车场,以及其它经批准允许收费的各类停车场(不含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占道停车泊位及第(一)项所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
  (三)执行公务的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九、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依据下列规定区别停车场类别、车型大小和不同时段计费。
  (一)一、二类室内专业停车场指永久性的混砖结构或框架结构的停车场,一类为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一半者;二类为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和建筑物首层专业停车场或腾空的室内停车场;露天停车场包含用铁皮、竹棚等搭建的简易室内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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