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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通知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通知
(汕价〔2011〕106号)


各区县物价局,濠江区发展规划局,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9〕236号)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实行分级管理,市物价局负责制定公布中心城区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各类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收费标准。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不高于中心城区标准内,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收费标准。
  二、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室内专业停车场是指由以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在建筑物内,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三、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所以及设在城市郊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含简易盖顶停车场,下同)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可以对服务对象实行免费停车保管。实行收费的,按规定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确需通过收费手段调节机动车辆停放的,改变计费方式的,由经营者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单独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二)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所及共用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按规定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
  (三)城市郊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规定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经营者可以在规定政府指导价标准内向下浮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路内人工停车场和自动收费停车设施、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以及设在城市市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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