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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动员社会各界积极投身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形成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体,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科技工作者、体育教师、体育专业学生和社会热心人士参与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工作体系,健全注册管理和培训制度,普及志愿服务相关知识,提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形成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化机制。
  --发展全民健身服务业。不断创新体育健身新方式,积极开展户外运动,发展体育与文化、医疗、教育、旅游相融合,促进全民健身与竞技体育、体育产业相融合,互相带动、共同发展。扶持大众化体育健身休闲场所运营和体育健身休闲用品开发,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体育健身休闲产业。加快体育健身休闲专业人才培养,加强体育健身标准化工作,加快推行体育健身服务质量认证制度,建立和完善体育健身服务规范,提高体育健身科学性、安全性和从业人员服务水平。
  --提高全民健身公共信息、科研和法制建设的能力。加快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全民健身基础数据统计体系,进一步组织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建立健全体质测试服务机构,开展城乡居民日常体质测定和科学健身指导。开展适合国民体质与健身特点需求的科研攻关,研制、推广适合不同人群特点的体育健身新项目、新方法。健全全民健身科研机构,扩大研究人员队伍,提高研究水平。
  五、组织实施
  (一)本计划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区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各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共同推行和组织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领导协调机构,领导全区推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各项工作。
  (二)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各部门、各行业也要制定相应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做好对国家、地方及行业系统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评估,保障全民健身计划的顺利实施。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成立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领导协调机构,领导当地推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工作。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共同推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组织和协调,并对当地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实施情况负责。各部门、各行业也要成立相应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领导协调机构。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任期届满时,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并将评估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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