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科学指导,突出重点,扩大交流,加强协调,分步实施”的原则,以普查为基础,以抢救为重点,以推荐、申报工作为抓手,以人才培养为目标,全面推动我区古籍保护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开展。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古籍普查工作。
2011年-2015年,在进一步完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籍普查工作方案》的基础上,对全区各级各类图书馆、博物馆、研究院(馆)、民(宗)委、教育、卫生、档案、文物、地方志、新闻出版部门以及民间古籍收藏和保护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同时协同公安、海关等部门对于依法查禁的古籍进行登记并按规定进行妥善保管,在普查的基础上完成普查数据库建设。
适时做好《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组织建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珍贵古籍名录》和及时命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籍重点保护单位。
自治区古籍保护中心负责做好普查期间每年的普查数据的汇总审验工作。在普查工作中,重点加强同民委、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与交流,协调好相关工作与项目,避免重复与浪费,实现资源的共享。
(二)实施新疆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软件的研究开发。
积极开展新疆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的鉴定、编目、保护、修复等方面的研究工作,形成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促进新疆古籍保护工作的科学发展。
“十二五”前期,重点完成和开展新疆少数民族文字古籍普查规范、编目规则、定级标准、修复标准,完善自治区古籍保护中心规范化库房建设,组织力量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珍贵古籍名录定级标准》,建立和完善自治区民族文字古籍普查软件平台。
(三)做好古籍保护人才培养工作。
积极依托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开展古籍普查人员的培训;依托国内有关高校为新疆古籍保护人才实施定向培养计划;重点开展修复人员尤其是少数民族古籍修复人才的培养;组织开展古籍保护专家志愿者新疆行活动;借助19省市对口援疆平台,积极开展古籍保护人才交流工作。
(四)认真做好古籍的抢救性保护工作。
建立和完善自治区珍贵古籍征集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收、盗、贩古籍的行为。公安、海关查没的出版物中凡涉及古籍、文献的应与自治区古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联系,请专家做出鉴定后呈缴自治区古籍保护中心按相关程序收藏并保护。筹建“新疆少数民族古籍修复中心”。进一步改善古籍的保存条件,为现存的少数民族古籍制作书柜、函套等装具,使珍贵的少数民族古籍得到妥善的收藏和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