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四十一条 农产品市场开办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公示牌,对进入市场经营的农产品经营者进行登记,实行固定摊位、挂牌经营,并与经营者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
(二)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记录并公布检测结果;
(三)对经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统一印制销售凭证;
(五)指导、督促农产品经营者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记录。
第四十二条 农产品经营者在农产品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摊位前悬挂标有经营者姓名和联系方式的标示牌;
(二)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记录;
(三)根据购买者的要求,提供农产品销售凭证。
农产品经营者在其他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从事农产品批发、配送等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产地、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四十四条 运输、储存农产品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的运输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条件和动植物防疫条件,不得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
需冷藏保鲜的农产品在运输、储存时,应当使用冷藏设施。
第四十五条 农产品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及时封存,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有安全隐患的,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应当召回其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