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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十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在招投标前,应根据施工图编制工程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未审核预算的项目,不应进行招投标。项目中标信息应当公开、公示,接受社会舆论监督。从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取得国家认定的招标代理资格。

  (十八)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图设计相对初步设计有重大变更的,须明确变更设计责任主体,按照规定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后再变更。确需调整概算的,应当按规定重新报批概算,概算调整超过10%的,须经同级审计部门审计后,原审批部门再进行调整。

  (十九)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照政府投资财政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和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资金。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市与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市与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二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成投入试运行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财政部门核定的竣工决算将作为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依据。对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财政部门可以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二十一)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一个月内报请各有关部门组织专项竣工验收。对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可会同财政、建设、环保、审计、消防、档案等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综合验收。

  (二十二)采用直接投资方式的非经营性项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选择专业化的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代建项目应当于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办理产权移交手续和物业权属登记。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明确国有产权归属。

  (二十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档案管理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完整的工程竣工档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投资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制度。

  (二十四)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成运行后,投资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或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后评价,以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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