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经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由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给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项目单位实施。
(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编制、批准程序办理。
三、严格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
(十一)项目单位应当首先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规划国土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和正式用地手续。
(十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进行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三)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是财政部门审查工程预算的依据。项目概算总投资超过或低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10%的,应当报批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四)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可简化审批程序的,投资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后,直接批复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或实施方案。
(十五)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设计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估、审查。
除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外,其他承担评估、审查任务的工程咨询、设计机构应当通过招标或其他竞争方式确定。承担项目咨询、设计任务或者有重大关联的工程咨询、设计机构不得再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审查工作。
四、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管理
(十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在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后开工建设,不具备规定开工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