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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1]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政府投资决策、项目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特提出意见如下:

  一、明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分工

  (一)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同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下同)的储备,统筹平衡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组织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咨询评估论证、审批、计划下达、综合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

  (二)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要求,管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各级监察、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监督。

  (三)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履行各行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职责。

  二、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计划管理

  (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应当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体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五)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同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实际需要,提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完成初步论证分析后,由投资主管部门纳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

  (六)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四季度,会同财政部门初步确定下一年度预算规模,并根据预算规模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项目,编制次年投资计划草案。

  (七)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底,组织专家对各行业次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草案进行预评估,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宏观调控需要以及财力情况,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平衡编制次年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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